租賃與分期付款購買的區別
雖然分期付款購買在付款方式上與租賃頗有相似之處,都是分期支付的,但從法律、會計處理及其性質而言,分期付款購買與租賃是不同的?!?/p>
第一,租賃的分期交付租金,承租人僅是為了取得租賃物件的使用權,其所有權始終在出租人手里;而分期付款購買的目的,則是為取得該項物件的所有權。待買方付清全部或大部分貨款時(非信貸型分期購買)或待賣方將貨物交給買方時(信貸型分期付款),其所有權即歸付款人(買方)所有?!?/p>
第二,在法律關系上,租賃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一種特定的信貸方式,承租人對所租用的設備,除使用權外,不能有改變其性能、形狀或甚至遷移使用地點的權利。而分期付款購買則是買方(付款人)和賣方(供貨人)之間的買賣行為;一旦買方將貨款償付以后,一切與所有權有關的權利、義務,均歸買方?!?/p>
第三,分期付款購買的當事人一般只涉及買賣雙方;而租賃貿易的當事人,除出租人和承租人外,還還往往涉及第三方——供貨人,出租人充任用戶(承租人)和供貨人之間的紐帶?!?/p>
第四,在稅收方面的區別。許多國家如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國,政府為了鼓勵投資,在稅法上規定租賃貿易可以享有諸如投資減稅、加速折舊、利息減稅等各種優惠條件;折舊和利息還可以從所得稅中扣除。 分期付款購買屬于—種貿易方式•買賣雙方都不能享受任何稅收上的優惠待遇;與其他貿易方式一樣,須按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和其他規定的稅目?!?/p>
第五,在會計處理方面的區別。通過分期付款購買的設備,按通行的會計制度,須按該設備購買金額百分之百記入買方的固定資產并列入資產負債表—內。在租賃方式上,由于在租賃期間所有權歸出租方,承租人對租賃物件是否需在資產負債表上表現出來,即租賃資產是否作資本化處理,各國的解釋和規定不一。我國對融資性租賃,因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較后多轉移給承租人,故財政部規定,在會計上設置“融資租入固定資產”項目。
第六,在殘值方面的區別。分期付款購買不存在殘值問題,而租賃即使承租人在租期內已將所租物件的全部金額攤付完畢,也還留有一定金額的殘值。只要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未達成移交產權的協議,出租人就有權收回租賃物件。